41.2017年5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动如下:
(1)新增条款“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投资”;
(2)将原条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修改为“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3)将原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2017年6月,股东A、B、C、D、E签订《合作协议》,约定5人结成联盟共同向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共同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在对于甲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甲公司对股东A、B、C、D、E的行为高度关注,并以未依法进行权益披露为由向当地证监局举报。经调查,截至2016年10月23日,上述5人共持有甲公司5.53%股份;至2016年11月1日,上述5人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达到10.02%;至2016年11月27日,上述5人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达到14.86%;上述5名股东的证券交易账户由A实际控制。2018年1月,当地证监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A、B、C、D、E联合提议召开甲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交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庄××、曾××、朱××为公司董事,韩××、崔××为公司独立董事,袁××、孙××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候选人均非职工代表)。
2017年8月,丙公司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布《倡议书》呼吁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正式对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公司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授权委托书征集活动。甲公司查阅2017年8月4日本公司股东名册,未发现以丙公司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因此对丙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
2018年3月,股东A继续增持甲公司2%股份,A、B、C、D、E,5名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了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丁公司(持股15%)。随后,丁公司以股东A增持股份的同时未按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为由向当地证监局举报;以A、B、C、D、E,5名股东的行为损害甲公司利益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5名股东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公告的3项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2017年7月,股东A、B、C、D、E提出的两项议案是否均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权公开向甲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举报股东A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诉讼?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