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2019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9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7月30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8月6日和8月9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前一日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9年9月15日,甲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9年11月1日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拟向丁发行新股,购买丁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将取得甲的实际控制权;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会后,财务顾问认为该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需要调整。
2019年11月15日,甲公司拟定向老股东配股的方案,甲公司股份总数6亿股,拟向原股东配售2.4亿股,控股股东在股东认配以后按其他股东认配的平均比例认配股份。本次配股由开方证券公司包销。财务顾问认为甲公司配股方案问题较多,应当修改,并建议甲公司考虑发行债券。 甲公司现有净资产2亿,前三年实现利润和分配情况如下:2016年利润700万,现金分配50万;2017年利润900万,现金分配100万;2018年利润500万,未分配利润。甲公司拟向公众公开发行1.2亿元公司债券,年利率5%。几经调整后,甲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8000万元。 经调整后,2020年1月20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配股和发行债券的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共持有甲公司股份4.8亿股,两个方案都经过持股3.1亿股的股东表决同意。
2020年4月5日,甲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包括以下要点:(1)甲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承接A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A公司注销,A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2)截至2019年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该年度A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0年4月6日,某公募基金经研究后拟以大额资金购买甲公司股份,基金经理周某得知后让妻子李某通过其弟弟的账户购入甲公司股份5万股,至卖出时获利50万。证监会经查对周某进行了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在收购甲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和证券买卖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证券买卖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丁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配股方案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是否有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配股和发行债券的方案能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基于合并方案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7)证监会对周某进行查处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