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我国于1994年、1995年分别开始实施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中药、西药领域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注册和监管工作统一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1999年4月,原人事部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执业药师与执业中药师合并统称为执业药师(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类)。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并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必备条件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