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牌卷烟,2020年1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360万元,另支付10%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开具合法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
(2)将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0万元,代垫辅料10万元,本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税费。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80%生产A牌卷烟1400箱。本月销售A牌卷烟给丙卷烟批发企业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丙企业2%的折扣。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剩余的20%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50万元。
(5)购入客车1辆,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税额2.6万元;购进经营用的运输卡车1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税额3.9万元。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每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相关票据已在当月勾选抵扣或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和业务(5)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