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 2020年3月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担任甲公司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保荐人)为A证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5亿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相结合的方式。已知相关发行情况如下:
(1)甲公司和A证券公司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为3.5亿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亿股。其中,A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张某认为,网下发行股份数量应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平等认购,不得向任何机构优先配售股份。
(2)甲公司股票发行中,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为8000万股,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数量为4亿股。
2020年8月甲公司依法完成了首发并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交易。
2021年1月,证监会调查发现:2020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2021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20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21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20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21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问题。
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A证券公司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股份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保荐代表人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股票网上申购数量不足是否应当中止发行?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7)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