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位于深圳市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国际运输资质,且是一家经批准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2021年1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在国内利用大巴车运送旅客,按售票统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25万元;从深圳运送旅客至香港,按售票统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3.6万元。
(2)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8.8万元(含税收入);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6.5万元(含税收入)。
(3)该公司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4万元,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28万元,相关费用4万元,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款项,取得有效的签收单据。
(4)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乙公司代甲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20年1月,乙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46万元(含税),其中代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18万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2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7万元。乙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甲公司租入一台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支付不含税价款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客货两用车5辆,一次性预收含税租金35万元。
(7)销售2008年购入的货运汽车5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2万元;销售2013年5月购置自用的小汽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4.5万元,该公司未放弃享受相关的减税优惠。
(8)将一栋闲置办公楼出租给丙企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注明:租期1年,前四个月无偿租赁给丙企业,后八个月每个月收取含税租金10万元,共计80万元,于2021年1月5日一次性收取。
(9)甲公司当月购进汽油用于车辆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9万元,90%用于公司运送旅客,10%用于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
(10)甲公司当月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21万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0.61万元;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共计9万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0.43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特别说明外,上述业务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抵扣;假设甲公司不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1月销项税额合计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