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020年3月5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与B公司协商和解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公司目前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其实资产远超负债,1个月后即可偿付B公司债务,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管理人发现,A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偿到期债务50万元。在该笔债务设定之时,A公司以其厂房为其中30万元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厂房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2)A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债务,该债务原本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有债权人提出,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对该笔债务的清偿行为。
(3)A公司于2020年2月向E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E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A公司发货。3月25日货物到达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于是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货物。
(4)A公司的仓库中储存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档水果,且已有部分出现变质,管理人遂将其变卖。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水果变卖价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对C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D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