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20X1年10月初,库存甲材料3000千克,单位成本120元/千克,结存金额360000元;库存乙材料2000千克,单位成本150元/千克,结存金额300000元。10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0月4日,向B公司购入甲材料17000千克,单价110元/千克,材料价款1870000元,增值税税额243100元;购入乙材料8000千克,单价150元/千克,材料价款1200000元,增值税税额15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货款使用银行汇票支付。采购人员办理好托运手续并将增值税发票和货运相关单证于当日电传给会计部门;
(2)10月8日,收到上述采购材料并验收入库,以转账支票向铁路部门支付运杂费(包装、运输及装卸等费用)125000元,增值税税税额11250元,运杂费按甲、乙两种材料的重量比例分配计入其采购成本;
(3)10月12日,材料仓库发出甲材料12000千克,乙材料6000千克。其中,甲材料11800千克直接用于Q产品生产、200千克由车间管理使用;乙材料5900千克,直接用于Q产品生产、100千克由厂部管理使用。
假定A公司10月份除Q产品外没有生产其他产品,也没有再进行采购材料。材料仓库10月12日发出的材料中,应构成Q产品成本的金额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