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某市区企业(非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6500万元,另外取得投资收益320万元,全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和相关费用共计5300万元。缴纳的税金
及附加339万元,发生的营业外支出420万元,12月末企业自行计算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761万元,预缴
企业所得税96万元,未留抵增值税。
2022年1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8月中旬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产品,收到预收账款226万元,并收存银行。12月下旬将该批产品发出,但未将预收款转作收入。
(2)9月上旬接受客户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万元,进项税额
1.3万元,企业将捐赠收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3)10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8万元,进项税额2.34万元,企业将购置设备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假定该设
备企业会计折旧期限为10年,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不考虑残值。
(4)成本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62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97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12.6万元是从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其余为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支出中含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款130万元,直接捐赠1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856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131万元,职工教育费实际支出32万元。(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