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达成《协议》,约定: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实现担保物权,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C和D为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E,并获得1950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
乙公司为体现自己落实《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
为获取更多融资款,与戊信托商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F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加,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的房屋。
问题: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股东A、B承担责任,为什么?
2.A、B得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3.A、B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
4.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会”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够任意撤销对“青少年基金会"的捐款?
5.自然人E针对2台铲车质量问题和设计上的缺陷,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何种责任?
6.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抵押权能够对抗E的?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
7,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戊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丑代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是否可以向子主张权利?
8.自然人E可否基于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主张《消法》的三倍赔偿责任?
9.A、B对乙公司申请重整后,要求取回40%的房屋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
10.鉴定的启动方式及鉴定机构确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