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能源化工生产的公司,S 集团公司拥有甲公司72%的有表决权股份。甲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自 2×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1)2×07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下列公司的关系及有关情况如下:
A 公司。A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合成纤维、树脂及塑料、中间石化产品及石油产品,注册资本为 72 亿元。甲公司拥有 A 公司 80%的有表决权股份。
B 公司。B 公司系财务公司,主要负责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资金结算、资金的筹措和运用等业务,注册资本为 34 亿元。甲公司拥有 B 公司 70%的有表决权股份。
C 公司。C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甲公司对 C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50%,C 公司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 C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50%。C 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甲公司全权负责C 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仅按出资比例分享 C 公司的利润或承担相应的亏损。
D 公司。D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聚酯切片及聚酯纤维,注册资本为 40 亿元。甲公司拥有 D 公司 42%的有表决权股份。D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 5 名由甲公司委派,其余 4名由其他股东委派。D 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成员 5 人以上(含 5 人)同意方可实施。
E 公司。E 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石油开发和化工产品销售,注册资本为 3 亿元。甲公司拥有 E 公司 26%的有表决权股份,是 E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分别拥有 E 公司 20%、18%的有表决权股份。甲公司与 E 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F 公司。F 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88 亿元,甲公司对 F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50%。F
公司董事会由 10 名成员组成,甲公司与外方投资者各委派 5 名。F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实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甲公司负责。
G 公司。甲公司拥有 G 公司 83%的有表决权股份。因 G 公司的生产工艺落后,难以与其他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竞争,G 公司自 2×05 年以来一直亏损。截至 2×07 年 12 月 31 日,G 公司净资产为负数;甲公司决定于 2×08 年对 G 公司进行技术改
造。
H 公司。H 公司系境外公司,主营业务为原油及石油产品贸易,注册资本为 2 000 万美元。A公司拥有 H 公司 70%的有表决权股份。
J 公司。J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 亿元。甲公司拥有 J 公司 40%的有表决权股份,B 公司拥有 J公司 30%的有表决权股份。
(2)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甲公司在 2×07 年进行了以下资本运作:
2×07 年 5 月,甲公司增发 12 亿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发行价为 5 元。甲公司以增发新股筹集的资金购买乙公司全部股权,实施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乙公司为 S 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7 年 3 月 31 日,乙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00 亿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 60 亿元;国内评估机构以 2×07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乙公司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资产的价值为 110亿元,负债的价值为 60 亿元。
甲公司与 S 集团公司签订的收购合同中规定,收购乙公司的价款为 56 亿元。2×07 年 5 月 31日,甲公司向 S 集团公司支付了购买乙公司的价款 56 亿元,并于 2×07 年 7 月 1 日办理完毕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全部手续。
2×07 年 7 月,为拓展境外销售渠道,甲公司与境外丙公司签订合同,以 6 000 万美元购买丙公司全资子公司丁公司的全部股权,使丁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丁公司主要从事原油、成品油的储运、中转业务。2×07 年 6 月 30 日,丁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20 000 万美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 15 000 万美元;丁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20 500 万美元,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15 000万美元。
2×07 年 8 月 20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收购价款 6 000 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 1∶8.2。2×07 年 9 月 15 日,甲公司办理完毕丁公司股权转让手续。
S 集团公司与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假定:资料(1)中所述的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关系及有关情况,除资料(2)所述之外,2×07
年度未发生其他变动;除资料(1)、(2)所述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2),确定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合并日,以及合并日所取得乙公司资产和负债
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并说明甲公司所取得的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其支付的收购价款之间差额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