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自2020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20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9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2020年3月,A公司以厂房抵押,向甲银行借款,借款期限1年,期满后归还500万元。管理人报酬方案将该厂房价值全额计入确定报酬依据的财产价值总额;同时,管理人向甲银行主张支付该厂房维护管理工作的适当报酬。厂房拍卖价款为600万。 (3)2020年4月,A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为担保付款,A公司以一台设备设定质押。 (4)2020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两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一台机床售与E公司,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机床已交付,但价款尚未支付。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D公司因此要求E公司向自己支付机床价款。 (5)2020年12月,另一台机床因暴雨报废,所幸A公司为机床投保了保险,D公司得知以后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自己。
(6)2018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21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7)2019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20年11月20日,G公司得知A公司准备申请破产,与刘某协商以15万元的价格受让刘某的债权。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8)2020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2021年2月,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质押以及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向甲银行抵押的厂房价值是否全额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依据的价值总额?管理人可否向甲银行请求支付适当报酬?并分别说明理由。
(3)A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将机床款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
(5)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
(6)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7)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