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020年3月9日,A县药品稽查人员在该县的一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标示为B省的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百合片和乌梢蛇桔梗胶囊等8种产品,共计6000盒。这些产品在标签上或说明书中标注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示了治疗功效和用法用量,但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A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发现,这些产品是保健食品,被B省的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药品名义销售给相关单位。该公司是2年前开办新企业,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是刘某。刘某组织人员在居民楼生产这种产品,经过网络和快递物流进行销售,并通过银行卡收取货款。同时,刘某雇了王某、黄某和周某分别将上述产品提供给A县几个村卫生室,供就诊患者使用。村卫生室医师张某在近半年内分批分次销售给患者。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情景中,以生产、销售假药共同犯罪论处的当事人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