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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
【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案情:
金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缪某与甑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14年起,缪某与甑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缪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甑某认为缪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o月10日、10月17日,缪某委托律师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缪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金星公司的决议,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金星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甑某回函称,缪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缪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缪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
从2014年至2018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缪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庭审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辩称: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甑某与缪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进行调解但并未取得进展。
问题:
1.金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2.金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5.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义。
案情: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我国选举法规定,划分选区的原则有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关于罪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国家标志的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