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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30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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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的过程中,患者接受正常用剂量时出现的任何有伤害的或与用药无关的反应。以下有关毒性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具有可预见性是“病因学A类药物不良反应”主要特征。“变态反应”是由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引起的。一些药物常用量的效应超过预期的强烈效应是指过度作用。毒性与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相关,可蓄积、迁延,甚至在停药后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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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的过程中,患者接受正常用剂量时出现的任何有伤害的或与用药无关的反应。以下有关“变态反应”的叙述中,最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具有可预见性是“病因学A类药物不良反应”主要特征。“变态反应”是由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引起的。一些药物常用量的效应超过预期的强烈效应是指过度作用。毒性与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相关,可蓄积、迁延,甚至在停药后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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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的过程中,患者接受正常用剂量时出现的任何有伤害的或与用药无关的反应。以下有关“病因学A类药物不良反应”的叙述中,最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具有可预见性是“病因学A类药物不良反应”主要特征。“变态反应”是由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引起的。一些药物常用量的效应超过预期的强烈效应是指过度作用。毒性与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相关,可蓄积、迁延,甚至在停药后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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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原则是严格掌握适应证,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及抗菌药物特点。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和症状消退后
本题解析:
抗菌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主要针对细菌感染。单纯性下尿路感染不应该“应用治疗剂量范围高限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疗程宜用至体温正常和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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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原则是严格掌握适应证,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及抗菌药物特点。以下所列的指征中,“应用治疗剂量范围高限的抗菌药物”不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抗菌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主要针对细菌感染。单纯性下尿路感染不应该“应用治疗剂量范围高限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疗程宜用至体温正常和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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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原则是严格掌握适应证,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及抗菌药物特点。下述感染疾病的病原体中,抗菌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主要针对的是
本题解析:
抗菌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主要针对细菌感染。单纯性下尿路感染不应该“应用治疗剂量范围高限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疗程宜用至体温正常和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审核结果为用药不适宜处方的是
本题解析:
同时开具3种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应判为超常处方。超常处方包括:①无适应证用药;②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超说明书用药或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开具麻醉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应判为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包括:①前记、后记缺项或书写不规范或难以辨认或含糊不清;②正文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及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含糊不清或超限;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③开具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处方有配伍禁忌应判为不适宜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①适应证、遴选的药品、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用法、用量或联合用药不适宜;②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③重复给药;④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等。
审核结果视为不规范处方的是
本题解析:
同时开具3种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应判为超常处方。超常处方包括:①无适应证用药;②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超说明书用药或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开具麻醉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应判为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包括:①前记、后记缺项或书写不规范或难以辨认或含糊不清;②正文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及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含糊不清或超限;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③开具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处方有配伍禁忌应判为不适宜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①适应证、遴选的药品、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用法、用量或联合用药不适宜;②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③重复给药;④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等。
审核结果视为超常处方的是
本题解析:
同时开具3种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应判为超常处方。超常处方包括:①无适应证用药;②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超说明书用药或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开具麻醉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应判为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包括:①前记、后记缺项或书写不规范或难以辨认或含糊不清;②正文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及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含糊不清或超限;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③开具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处方有配伍禁忌应判为不适宜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①适应证、遴选的药品、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用法、用量或联合用药不适宜;②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③重复给药;④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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